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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中国)Kaiyun’哪吒涉嫌抄袭起诉 影视作品抄袭认定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4-09-23 20:14浏览次数:
本文摘要:简介:【哪吒因涉嫌剽窃控告】之前大火的国产动画《哪吒》身陷剽窃《五维记忆》风波。

简介:【哪吒因涉嫌剽窃控告】之前大火的国产动画《哪吒》身陷剽窃《五维记忆》风波。之前有网友称之为《五维记忆》这是在趁热度。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1日宣告法院此案。

原告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指出,《哪吒》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与其作品《五维记忆》有大量完全相同或相似之处,侵害其改编权、拷贝权和发行权。那么,影视作品剽窃确认标准是什么?下面跟大律师网小编一起去想到吧。【哪吒因涉嫌剽窃控告】此前倍受舆论注目的《五维记忆》与《哪吒之魔童神通》著作权之争,近日闹上了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11日宣告法院此案。

原告中影华腾(北京)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指出,《哪吒之魔童神通》在人物形象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与其作品《五维记忆》有大量完全相同或相似之处,侵害其改编权、拷贝权和发行权。原告相提并论,在公布涉及声明后,其主创遭遇网络暴力及名誉侵权行为。故催促判令《哪吒》编剧编剧及出品方立刻暂停侵权行为、刊出声明以避免影响、连带赔偿金经济损失5000万元并分担合理费用100万元。影视作品剽窃确认标准是什么?一是“实质性相近+认识”标准。

“实质性相近”是指以原创作品为基准,通过与争议作品的要素核对,从而得出结论两者否包含传达相近的辨别结果。由于影视作品大多源于剧本等文字作品,通过剧本展开核对是更为常用的方法。影视作品在实质性相近上的辨别要素自由选择上主要还包括场景决定、人物设置、道具自由选择、情节发展、关键对话等内容。

在“《梅花档案》与《滴血纹身》”一案[1]中,法院指出,通过“将《梅》剧与《液》剧展开对比,两剧剧情结构决定、故事人物角色自由选择、悬念设计与布局等电视连续剧的故事情节独有部分皆包含实质性近似于”,同时融合其它证据,从而使法院“构成两剧雷同的内心相信”。而“认识”则是指争议作品的作者否有途径、有时间、有能力认识到原创作品。

这既可以是必要认识的事实,也可以是由于不具备认识的条件,融合时间前后、提供途径等展开合理推测,得出结论否认识的结论。否则即使双方作品包含实质性相近,但没认识的事实或有可能,也不能是一种凑巧而不是剽窃侵权行为。二是“独创性”标准。

独创性既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维护的实质要件,也是争议作品因果合法性的申辩手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第15条的规定,“由有所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传达系由独立国家已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该确认作者各自拥有独立国家著作权”。所以,如果争议作品需要证明作品的争议部分源于作者独立国家创作,且合乎一定程度的创造性拒绝,那么该部分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维护。

这一标准还常会在“实质性相近+认识”标准中提到,以作为原创作品受保护的依据。法院也曾在司法实践中尝试对如何确认影视作品具备独创性展开过要素规制,如“反映电影制片者和电影编剧独特个性化的创作特征;在拍摄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使用蒙太奇等剪辑手法;还包括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装设计、配乐、插曲、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分合作的综合型艺术;投资成本较小……”。[3]但事实上由于影视作品创作要素的复杂性,使得权利人在争议点上往往很难清楚因果其独创性。

三是“合理原文”标准。如果争议作品可以解释合理原文,则归属于著作权维护的回避条件。在影视作品剽窃的确认中,合理原文可以来自有所不同层面。首先,如果相近的部分只是思想,那么根据思想-传达二分法原则,则不包含侵权行为;其次,如果相近部分归属于唯一或受限传达,[4]由于其高度的功能性,即使不存在明确传达上的相近,也某种程度不包含侵权行为;最后,如果相近部分来自公有领域或客观事实,归属于人类公共财产,也不包含侵权行为。

剽窃别人作品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有剽窃侵权行为的,应该根据情况,分担暂停侵犯、避免影响、公开发表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剽窃不道德,还包括剽窃他人作品的全部或者部分,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剽窃他人作品,归属于侵害他人著作权的不道德。

一般来说,对于实物财产被盗取,权利人较为更容易找到,需要及时展开维权,而对于著作权这种无 形财产被盗取则较难找到。在实践中,尽管对于剽窃不道德的确认不存在一定的可玩性,但并非无法可依。原创作品归属于智力劳动成果,不应不受法律维护。

在剽窃侵权行为的案件中,权利人必须证明3个事实:自己是原作品的权利人;作品被剽窃者认识过;原作品与剽窃作品的完全相同或相似性。权利人需原告证明被侵权行为作品是自己原创的,原创性越高,不受著作权法维护的程度越高,判赔的数额也越高。

原创性及艺术、科技价值是取决于侵权行为赔偿额的一个最重要标准。在确认认识可能性方面,如科公开发表的作品,一般确认他人可以认识到此作品;如科未公开发表的作品,只有少数人需要认识到,权利人需证明作品被剽窃者认识过,如曾投稿、借阅、打印等。

此外,还必须辨别原作品与剽窃作品的完全相同或相似性,完全相同作品的确认较为更容易,即一字不差地加以用于,但对于相似性确认则比较复杂,需对比剽窃作品与被剽窃作品的表达方式否完全一致、词语否互为近似于等。撰写论文及著作,如须要提到他人作品,不应标明哪些文字归属于提到,且必须标明提到原文,还包括作者、出版社、书名等。长时间的提到不道德是不受著作权法维护的,归属于合理用于。

然而,合理提到也应该有一个度量,多达这个度有可能包含剽窃。取决于否包含剽窃应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展开,主观方面如在提到他人作品的时候否蓄意不标明原文,不为他人所写,或者将他人早已总结的具备一定价值的观念据为己有等;从客观方面来看,从字数方面和段落方面也可以显现出否包含剽窃,如不加区分地大段提到他人文章,则有可能包含剽窃。

在文字作品剽窃的问题上,很多人都指出应该按照实际的字数多少来计算出来损失。实质上,由于印刷方式不一样,版面字数和实际字数不存在误差。在审判实践中,大多按照版面字数来计算出来损失。

但也有值得注意,即少量提到他人文章,使用个别段落不倒数的方式展开剽窃的,或者论文中剽窃了他人的部分作品,针对这种侵权行为,还应该按照实际字数一一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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